二次滿足開倉條件才允許開倉,如何編寫? [文華財經(jīng)]
- 咨詢內容:
請問老師,我現(xiàn)在編寫有BPK和SPK的條件,現(xiàn)在我想附件一個條件:
即根據(jù)BPK和SPK條件入場BK或SK后,如果持倉周期大于一定數(shù)量(如30天),那么第二次滿足此前設定的BPK和SPK條件,才執(zhí)行該BPK和SPK條件。
應該如何編寫?
- 文華技術人員:
BARSBK>=30&&A,BPK;
您按照該思路編寫試試;
- 文華客服:
這個肯定不對啊,我是正常按條件A開平倉,只是在判斷如果我一旦持倉周期較長(如超過30天),那么這條件A只有在第二次被滿足時,才執(zhí)行平開倉。
如:
A,BPK;
B,SPK;
如果此前執(zhí)行了BK信號,目前持倉多單而且持倉周期超過30天,那么只有第二次滿足條件B,才執(zhí)行SPK;第一次滿足條件B時,是不執(zhí)行SPK的
- 網(wǎng)友回復:
您的是過濾模型嗎?
前面還有BK條件,具體如何定義?您是想BK做多后,對SPK的條件進行限制,比如說做多后持倉周期超過30,并且滿足兩次B條件才SPK?
- 網(wǎng)友回復:
對的!
如果持倉周期小于30天的話,仍按照此前SPK條件,滿足一次就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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